一. 洗眼装置配备场所
1. 基于以下的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洗眼装置配备的场所包含:
使用有腐蚀性和对眼部有灼伤/刺激伤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场所,如酸、碱、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表Al中的化学品、以及MSDS中有眼损伤灼或者眼刺激的化学品的使用场所。
HIV & HBV 实验室和生产性场所;
使用甲醛含量超过0.1%的化学品场所。
2. 配置的地点应靠近发生事故可能性高的工作位置,可以按照救援的黄金时间分布布置。符合要求的洗眼装置可以覆盖半径小于15m的范围(参考化工企业安权卫生设计规定)。
二. 洗眼装置自身的要求
水流量大于1.5L/MIN,持续时间超过十五分钟;
使用时必须自动打开,而不需要使用者用手打开;
两个眼睛可以同时冲洗;
应采用生理盐水或清洁水。
三. 洗眼装置的法规依据或者出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第五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清洁供水设备,对有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的可能的作业场所,应设淋浴、洗眼的设备
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8.3.1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 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8.3.2 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AQ/T 4233-201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7.4.3.2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化学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施工现场(如接触酸、碱、有机溶剂、危险性物品的工作场所等),应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冲洗设备(沐浴器、洗眼器和洗手池)、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致眼灼伤化学物以酸、碱为主,也可见于其他各种化学物(见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表Al)。
发生眼灼伤后现场即刻处理是决定预后的关键措施,应立即、就近以生理盐水或清洁水冲洗结膜囊,其用量为每只眼至少5OOmL,冲洗时间一般为5-10 min。
OHSA 29 CFR1910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TANDARDS 规定的配备场所
使用有腐蚀性的工作场所;HIV & HBV 实验室和生产性场所;使用甲醛含量超过0.1%的化学品场所。
ANSI/ISEA Z358.1-2009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Emergency Eyewash and Shower Equipment 规定的洗眼装置流量和时间的要求
--水流量:>1.5L/MIN,持续时间超过十五分钟
--使用时必须自动打开,而不需要使用者用手打开
--两个眼睛可以同时冲洗
HGT20570.14 人身防护应急
1.0.3设置的场所与位置
(1)一般性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生产或使用区域内,按20-30m设置一站。
(2)剧毒、强腐蚀或者温度高于70°C的化学品及酸碱使用区域内,设置位置应该距离事故发生处3-6m,但不得小于3m,应避开化学品喷射方向布置。
(3)化学分析试验室内,使用频繁的有毒、有腐蚀性试剂,需设置安权淋浴洗眼器。
(4)电瓶充电室附近应设置安权淋浴洗眼器。
(5)多层厂房一般可设置在通畅的通道上,一般布置在同一轴线或出口。